作者:2023-02-23浏览次数:10

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应确定合理标准,在学生本人申请与积极引导学生申请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院系认定工作组织和审核。

第八条 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一条 各院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要科学运用学生资助平台数据、校园卡消费数据等信息,通过个别访谈、实地考察、大数据分析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开学初完成,春季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生如家庭有突发或特殊情况,或符合认定条件而未申请认定,可以随时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学校资助政策宣传册时,同时寄送《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自愿如实填写《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之前,在校生如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或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应如实填写《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因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再申请认定的学生,由院系确认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首次申请认定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新学年开学时,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提交认定申请,并负责回收学生填写《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参考学生日常消费以及其他能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认真进行评议,并做好工作台帐,初步提出本年级(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第二十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参考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信息,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组织申请人登录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院系逐级审核通过后,将学生信息提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院系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二条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本人、老师或同学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对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可根据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后将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防止学生资助信息泄露。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引导学生积极受助。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要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做好工作纪实,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认定工作。院系党委副书记、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本院系、本年级(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因相关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核实的方式包括资料核查、座谈访谈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等。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973日南京大学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南字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